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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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S153551127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72年9月14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崇阳县人。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原告人熊某某、尧某某、熊某某经济损失八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均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尧某某、熊某某、熊某某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鄂刑三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连带赔偿上诉人熊某某、尧某某、熊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80.8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于2011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8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18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9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刑更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3日,湖北省咸宁监狱病犯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审核,黄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区或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教育活动。在劳动改造方面,作为监督岗能够积极配合民警,态度端正,积极帮助同改,服从民警的管理。民事赔偿已执行,现已获得监狱五个表扬(2017年4月1日结转三个表扬、2017年5月表扬、2017年10月表扬),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经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符合报请假释条件。
湖北省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查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三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80.8元。判决书载明“案发后,黄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两千元,另外还筹集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交到一审法院。陈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还筹集赔偿款人民币9143元交到一审法院。余某某给予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三万两千元。”2012年11月6日,被害人亲属在崇阳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天城镇政府三家做工作下自愿作出息诉罢访承诺。息诉罢访承诺中写明收到[2010]鄂刑三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余款141580.8元,司法救助款458419.2元,共计六十万元后自愿放弃与黄某某、陈某某、余某某之间的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切刑事、民事权利。据此科室审查认为此案民事赔偿已终结,黄某某符合报请假释条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黄某某假释,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建议。评审建议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讨论。
2018年3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报请黄某某假释。案卷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某假释案件。湖北省咸宁监狱组织部分民警、罪犯旁听。
2018年4月2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黄某某未自主履行完毕民事赔偿责任裁定对黄某某不予假释。
此次案件开庭审理与教育、释法相结合,让旁听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帮助了民警正确执法,纠正罪犯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