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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JYJS153483616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邓某某,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顺安村2组31号。因抢劫罪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邓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邓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坦白认罪。在万州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写明了该犯捕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为该犯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具有固定居所,具备监管条件。社区组织和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矫机关对该犯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监区将相关证明一并附在假释材料中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执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邓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邓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室作出了同意对罪犯邓某某申报假释,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的意见。在征求检察院意见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上决定,同意为其申报假释,随后上报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9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裁定邓某某予以假释。并于2014年9月20日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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