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姜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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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3475434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姜某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溧阳市。姜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11年9月25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入新疆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
姜某某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1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姜某某提请假释案。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2485.91分,监区排名第6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姜某某提请假释。六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姜某某家属此次将该犯剩余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元一次性缴纳完毕,提请姜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同时向姜某某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寄送《关于服刑人员假释回原地征求意见函》及该犯相关改造证明材料。
根据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姜某某出狱后将跟弟弟居住在一起,其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姜某某户籍地在当地居住条件,家人和当地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综合以上情况,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姜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2月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姜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姜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6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姜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姜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姜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1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姜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