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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JYJS153473722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汤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润旺轩足部保健院经营者、裕宝和(中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财务,户籍地及假释后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因犯组织卖淫罪,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普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9 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于2014年5 月5日移押我监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起,陆某租借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16号,投资开设上海润旺轩足部保健院,伙同汤某对该会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雇佣瞿某担任经理,采用收取押金、规定营业时间、卖淫形式、卖淫收入分成、结账方式、结账时间、请假制度、奖惩制度等方式,组织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汤某还以“刘经理”的身份,每月不定期至该会所检查和管理。

【案件办理过程】

截至2017年9月30日,汤某共获监狱表扬六次,计分考评等级B级,自入监以来已满三年五个月,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017年10月主管民警对罪犯汤某报请假释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汤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汤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假释立案。后经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汤某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监区于2017年11月1日召开集体评议,与会民警讨论认为:罪犯汤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役,同意对汤某报请假释。当日将报请意见及罪犯基本信息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3日,期间未收到异议。后汤某依次通过刑罚执行科公示、监狱评审委员会公示、检察院公告、监狱长办公会公示、法院公示。

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策的不断收紧,报请假释的条件和标准愈加严格,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在办理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到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形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2017年1月1日法释〔2016〕23号文正式实施后,不论是民警还是服刑人员,对其中强调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愈加关注。汤某入狱后,经过监狱、监区的集体教育和主管警官的个别教育,能够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并认真对待自己的财产性判项。在入狱初期汤某就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主动地履行罚金刑,并不是抱着功利的心态去履行,与一些带有功利目的的服刑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监区担任值星岗位的过程中,汤某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在平时的上岗过程中多次发现同犯的违纪行为,如:乱挂衣物、不按时作息等,汤某能够及时提醒同犯,认真做好记录,并如实向警官报告。

2016年8月29日凌晨0:45分许,汤某在巡岗过程中发现某监室气窗口左侧(即靠近厕所的一侧)的铁栏杆上有一团黑色不明物体,凭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敏锐的直觉,汤某认为其中必有蹊跷,当即叫醒该监室的室长,取下该物体后发现是一条囚服裤子,汤某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值班警官。通过后续的调查,监区发现这是由于该监室某患有精神疾病的服刑人员出现幻觉后企图利用囚裤自伤自残而造成的。

正是由于汤某的认真尽职,才能及时发现同犯企图自伤自残的行为。针对汤某认真履职的行为,监区给予了计分考评奖分的奖励。

此外,汤某有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其父亲为退休教师,每月与汤某保持通信和接见,引导其正确认识入狱服刑这件事,虽然在人生道路上遇到了这个坎坷,但应该认真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利用这段时间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养。父亲鼓励汤某利用狱内时间广泛涉猎,珍惜读书的机会,学习新的知识,同时复习之前所学的英语专业知识。汤某在父亲的引导下,利用书展的机会购置了很多书籍,包括名人传记、中英对照本名著等,坚持不断学习。在做好自身学习改造的同时,汤某还能够热心帮助监房里文化程度较低的同犯一起进步,站在同犯的角度思考问题,耐心讲解和指导,得到了同犯的尊重和好评。汤某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认真对待并取得良好成绩。

汤某的丈夫系本案的同案犯,二人入狱时其子尚年幼,这成了汤某的一块心病,入狱初期时常对此感到焦虑。汤某的父母主动承担起为其抚养儿子的重任,为了避免父母入狱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即告知其子汤某目前在国外工作。天真的孩子还不会写字,但每月都会给汤某寄来一副画,表达内心对母亲的思念,希望母亲早点回家。汤某的父母一边要拉扯年幼的孩子,一边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生活很是辛苦。面对这个被自己连累的家庭,汤某留下悔恨的泪水,表示要“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挖犯罪根源,在服刑中深刻反思,出狱后做一个儿子眼中的合格母亲”。在与家人的信件往来和接见中,汤某常表示一定会对自己严格要求,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积极协助调查,就汤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居住地居委会意见以及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核实与调查评估。经调查汤某人户一致、家庭情况和谐,符合在长宁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办理假释案件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除了狱内的改造表现,家庭监管条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监区中一些服刑人员对此理解并不深刻,认为自己起始期或间隔期到了、分数够了就应该上报司法奖励,汤某的假释案例让大家对现行的政策有了更加直观的理解,对整个犯群的改造起到了积极带动作用。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汤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汤某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以(2018)沪01刑更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汤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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