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夏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JYJS153473543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夏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夏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2016年10月17日被送入天津市津西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津西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夏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夏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人员夏某某判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结合夏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表现等情况,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夏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劳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夏某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还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该犯家属填写的保证书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夏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作出“服刑人员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夏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夏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夏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夏某某假释。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