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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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S153473531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79年4月28目生,中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孙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7月16日被送入天津市梨园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梨园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在入监以来的五年十一个月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参加劳动,完成监狱人民警察分配的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患有多种老年疾病。孙某某家中有妻子,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原意做他的保证人。结合以上情况,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现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结合奖励证计算应减刑期后余刑在二年以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孙某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之前刑罚执行科向孙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函》,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做出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对孙某某出狱后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确保其不再重新犯罪,还需要进行深入评估。经法院与驻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亲赴孙某某的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走访,确认了孙某某和其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孙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