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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于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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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S153447550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于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丧葬、抚养、赡养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942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年8月6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改判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丧葬、抚养、赡养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925元的终审判决。该犯于2003年12月3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03年6月27日起。经过数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十监区罪犯于某的假释申请书。随后,立即通知十监区将该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行政奖励情况、日常表现情况等材料汇编成册,报至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罪犯于某系初犯,不是累、惯犯;被害人在案件发生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案发后于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犯原判罪名、刑期为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该犯目前已获得日常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按照《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渝都监狱计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其转换为分值2100分,再加上未用于申报日常记功剩余分值转换为190分,合计为2290分并折合为新的行政奖励表扬共三次;2017年4月14日又获得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四次;该犯已履行完毕财产刑(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收款单据以及结案通知书);该犯已执行刑期十四年三个月;该犯所在监区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中写道:“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执行十四年三个月,余刑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集体研究,拟同意该犯假释,提请监狱审核。”;该犯最近一次减刑时间、幅度为,2016年6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各项条件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该犯符合申报假释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遂启动假释程序。罪犯于某具保人其父亲于某至监狱填写了《罪犯假释担保书》。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对罪犯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2017年11月17日江北区司法局回函至监狱,认为:罪犯于某户籍地房屋产权人系其父亲于某,其父于某及其母赖某共同居住在此。罪犯于某于2002年与舒某办了酒席,未取得结婚证,但二人育有一孩子。罪犯于某父亲表示如果其子假释出狱,会跟他们一起居住生活。罪犯于某在涉案前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会给辖区带来太大影响。司法所认为,罪犯于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情况,江北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罪犯于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7年11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于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还考虑到罪犯于某在假释申请中陈述:“我父亲已81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母亲也已77岁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生活自理困难,长期住院;妹妹婚后远居湖南,无法照顾父母;女儿现已15,高中学生;妻子为了一家人生存,除了工作还要照顾全家人。我回归后会或多或少的减轻家庭负担。”这些具体因素,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罪犯于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鉴于该犯已在前期假释条件审查中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且也收到江北区司法局建议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受理并于2018年1月18日上报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随后作出了建议提请罪犯于某假释,并上报至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评审意见,同时按照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5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于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提请该犯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于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罪犯于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的实际执行刑期符合法律规定,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适宜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罪犯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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