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芦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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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JYJS153446926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芦某某,男,初中文化,1957年2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系个体司机,捕前住黑龙江省宾县。
2016年8月2日,芦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2016年12月2日,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9日,芦某某向六三监狱提交假释申请,由其妻子冯某某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冯某某是一名退休工人,退休金每月3800.19元,收入稳定,在宾县有固定的住所。
2018年4月10日,六三监狱七监区X分监区集体评议研究芦某某报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芦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考核积分达到1564分,兑换两次表扬,结余积分364分,其中年度积分121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议依法对罪犯芦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4月11日,六三监狱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4月12日,六三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宾县司法局对芦某某假释后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4月1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芦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8日,黑龙江省宾县司法局出具同意接收芦某某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4月20日,六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以及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结论,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芦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8年4月27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3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同意提请芦某某假释,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5月15日,六三监狱召开狱长办公会对芦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芦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芦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