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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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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S15344062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庄某某,男,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初中文化。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湖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闽02刑终282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庄某某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闽西监狱第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集体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庄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庄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真,罪犯庄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庄某某呈报假释一案,第七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庄某某入监后悔改表现一贯良好,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且获得表扬二次,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且山东省梁山县司法局同意其回归社区矫正,家属签署了帮教协议。第七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庄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4月13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集体审核同意第七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进行审查。狱政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驻监检察机关进行审阅,十个工作日后,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5月28年,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所需材料完整、齐全,符合假释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条款,依法裁定对罪犯庄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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