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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唐X保涉嫌合同诈骗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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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5062809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唐X保对被害人张X元谎称自己承包到邵阳美化城市绿化建设的路灯工程(邵阳市鸡笼路口至邵阳环城大道),并签订合同转包其中10公里路段的工程给张X元,以施工图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X元20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唐X保又以项目申报费的名义意图再骗取张X元5000元时,被张X元识破,并向邵阳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唐X保被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因其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2018年11月14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X保涉嫌诈骗罪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唐X保对邵阳县人民检察院邵县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邵阳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唐X保指定辩护人,2018年11月20日,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莫祥云为被告人唐X保的辩护人。莫祥云律师接受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到邵阳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唐X保向其询问其涉案的情况,听取唐X保的辨解并到该案的承办法官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保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涉嫌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并在开庭前与公诉人进行沟通,但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准确。2018年12月11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在向法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针对被告唐X保拒不认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X保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内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X保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犯罪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另被告人已将骗取的2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X元,被告人唐X保又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唐X保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合议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所发布的控辩意见,2018年12月28日,邵阳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唐X保骗取被害人张X元人民币25000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代理意见】

本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和认真研读案卷材料,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保的行为触犯《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张X元实施诈骗时,通过邵阳美化城市绿化建设的路灯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也基于转包路灯工程受骗,被告人唐X保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量刑,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0523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X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文书】

(2018)湘0523刑初361号。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到底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呢?

主要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虽然说所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不可能都定性为合同诈骗。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诈骗都是利用合同进行的,而且合同诈骗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那种行为人单方面伪造合同文本获取他人信任,借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诈骗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时,必须与受害人之间有一个真实的合同协议内容存在,且不管这基中诈骗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该合同恰恰是诈骗犯罪的有力佐证。一讲到这里,有一点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允许合同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像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等的形式存在。这里的口头表现形式使很多侦查人员在断定案件性质时无法正确认识。其实,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共识之后,有没有书面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只要是交易行为客观发生,双方也确实就交易事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这期间发生的诈骗行为,即便是口头协议同样也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为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是指双务有偿合同。就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像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合同。

【结语和建议】

本辩护人是经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唐X保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2018年11月20日收到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辩护通知书,本辩护人及时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给本案的承办法官并复制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仔细阅读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卷宗材料,力求熟悉案件情况后,本辩护人再于11月22日、12月3日、12月11日分三次到邵阳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唐X保,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对案情的陈述。通过阅卷和会见掌握案件事实,为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时能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本辩护人并没有因该案是法律援助案件而应付了事,而是抱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最终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采纳本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唐X保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唐X保十个月的有期徒刑,较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当中总的上能尽职尽责,努力维护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仍有少部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敷衍了事、走过场,影响案件质量,没有发挥法律援助的应有作用,浪费司法资源。作为法律援助的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社会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尽职尽责,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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