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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S153440661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因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5)孝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该犯在平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1.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在生产中,从事案工裁片工种,能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学习任务;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该犯属于过失犯罪,涉案车辆符合行车条件,无民事赔偿,且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2.该犯符合《提请减刑 假释案件的规定》中罪犯假释的相关规定。2018年1月3日,监狱指派由刑罚执行科、监察室、驻监检察室有关人员核实了该犯释放后居住地即为山西省介休市,并委托介休市司法局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此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史,家人也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建议对罪犯曹某某假释,监狱对罪犯曹某某进行了卡特尔16种个性测验以及COPA-PI测评的心理测试,并结合社区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得分为19.3分为低风险,同意适用假释。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该犯所在监区全体民警合议并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出具报告,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形成评审报告,并在全监范围内将基本情况及拟提请假释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公示,监狱同意对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晋07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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