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粟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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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53440596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粟某某,女,1955年2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因失火罪经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以(2014)壶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该犯于2014年7月7日送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1.改造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失犯罪给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真诚认罪悔罪,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4月15日、12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5月24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2.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晋监刑发〔2017〕28号《提请减刑假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通〔2012〕12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7年9月19日发函委托壶关县司法局对该犯进行社区影响调查。2017年10月9日壶关县司法局出具《拟假释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表》,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3.再犯罪危险评估:2017年10月,罪犯所在监区、教育改造科、刑罚执行科就该犯的“主体情况、心理因素、主观恶性、改造表现、家庭联系、社区调查”部分,分别进行了调查,经综合评估,该犯得39.2分,按照《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较低风险。
4.评议审查:根据《山西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罪犯所在监区进行集体评议,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过失犯罪的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2017年10月18日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并于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17年11月1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该犯提请假释。
5.全程监督: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驻女监检察室人员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及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该犯提请假释的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晋07刑更76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粟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于2017年12月22日将裁定送达该犯,女子监狱为其办理了假释手续,并进行了出监教育。同时,女子监狱按照规定通报壶关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