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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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S153440607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崔某某,男,1986年11月出生,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因盗窃罪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以(2015)北刑初字第9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于2016年3月21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实际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 20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鲁狱发〔2015〕45号),罪犯崔某某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罚金人民币6000元服刑期间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遂提出假释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7年11月20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到2017年10月份,获考核分1865.5分,其中2017年2月兑现表扬奖励1次,2017年6月兑现表扬奖励1次,2017年11月兑现表扬奖励1次,剩余积分65.5分,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提出对罪犯崔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意见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刑罚执行处经审查,该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服刑期间缴纳,实际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要求;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结合其改造及奖励情况,认为监区认定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7年1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崔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12月26日至1月2日,公示期内无异议。1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崔某某提请假释。
1月3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青岛监狱检察室,1月8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崔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书。
【案件办理结果】
1月5日,青岛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4日,公示期内无异议。2018年1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崔某某假释案,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8)鲁02刑更第1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罪犯崔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