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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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S153440392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入监服刑,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减刑,共减去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九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罗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结合罪犯罗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罪犯罗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罗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2月止,累计考核12个月,共获得2个综合表扬,余分467分,扣分0分。罪犯罗某某原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罗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罗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该假释案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九监区将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向居住地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发涵调查评估意见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管理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8年5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罗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罗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8年5月8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018年7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对罪犯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