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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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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53438569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1978年12月19日出生,现年39岁,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14刑初第1046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日交付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吴某某自2016年12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受到表扬奖励2次,剩余考核分73分。同时,吴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及时缴纳全部罚金。

分监区集体评议后认为,吴某某符合假释提请条件:一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二是积极履行罚金等财产性判项。为此,吴某某所在监区建议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对其发函调查评估。

2017年11月,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发函至吴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委托调查罪犯吴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2017年12月,吴某某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认为:吴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8日,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四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吴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已全部缴纳判决罚金四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四监区建议依法对吴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14日,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吴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吴某某改造表现以及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吴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吴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4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州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吴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吴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吴某某假释案件作出裁定,认为吴某某积极缴纳全部罚金,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吴某某积极主动履行完财产附加刑,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已执行二年九天,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综合上述因素,依法裁定对吴某某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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