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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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3438553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高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逃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8日交付广东省北江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2016)粤02刑更10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2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广东省北江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罪犯黄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考核期内,共获得6次表扬77分。另外,罪犯黄某某积极履行附加财产性判项,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所在分监区开会对罪犯黄某某假释案件进行研究,认为该案的刑期及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分监区初步判定罪犯黄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一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是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附加财产性判项,原判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履行完毕。罪犯黄某某所在监区建议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对其发函向地方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核查罪犯黄某某的档案资料后,发函至罪犯居住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委托对其进行调查评估。据监狱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的关于退回罪犯黄某某调查评估材料回函,得知罪犯黄某某个人户口信息登记的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小区,但经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其儿子联系调查得知,目前其家属现居住在深圳福田区。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认为,因罪犯黄某某在龙岗区没有固定居住场所,无法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故不能对其进行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将相关材料退回,建议监狱将调查评估材料送达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的上述建议,监狱向其亲属居住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再次发函调查评估。2018年3月27日监狱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黄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广东省北江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能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附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假释,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向监狱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经过审查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过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