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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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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S153371347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黄某某因盗窃罪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甘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于2015年12月24日送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现有余刑六年四个月。

黄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思想汇报中说:“我之前的美好生活只因为我的无知、贪婪和对法律的漠视而失去。通过近几年的改造我认识到我在内心深处要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从思想上先改造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出监后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在监规纪律方面,黄某某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能够约束自己的言行,严格要求自己,无脱离互监、打架等行为发生。在三课学习方面,黄某某主动向教员请教。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还能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生产劳动方面,黄某某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严格按照缝纫机操作规程操作,能严格落实车间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9日上午,黄某某申请到监狱医院就诊,主诉有尿痛尿血症状。当日监区民警带领黄某某到金昌监狱医院就诊,主治医师建议次日做B超、尿检。1月10日9时监区民警带领黄某某做相关检查,上午11时医院院长通知黄某某B超检验膀胱内有异物,建议尽快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1月11日由民警带领黄某某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黄某某主诉“间断性排尿困难三年,伴有肉眼血尿半年”,入院查体:右侧眶下区膨隆,鼻部略偏左侧,口腔内右侧硬腭隆起实向对侧,肿物质地坚硬,粘膜色泽如常;心、肺(一):腹部平坦,未见蠕动波,下腹部耻胃联合上轻压痛,无反跳痛。Murphy(一):肠鸣音正常。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行泌尿系CT示:膀胱占位性病变,行泌尿系彩超示:膀胱前壁见大小约5.6*3.9*3.5cm混合回声,遂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行”膀胱镜检查,术后,病理结果回报,多考虑低度恶性潜能的乳头状尿路上皮肿瘤。患者行上颌骨CT示,右侧上颌骨异常改变,遂请外院口腔科专家会诊后考虑为:右侧上颌骨,颧骨骨化纤维瘤。2018年1月30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鉴定为1.膀胱肿瘤(低恶度膀胱癌)。2.右侧上颌骨、颧骨骨化纤维瘤。在取得医院鉴定结论后,监狱立即启动罪犯保外就医程序进行办理。随后,监区办案民警与黄某某弟弟黄某取得联系,讲明黄某某实际患病情况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所需材料,叮嘱家属提前准备。

2月1日,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黄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黄某某实际情况符合法定条件。与会的十八名民警逐一发言表决,均同意提请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月2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提请黄某某保外就医进行审议。黄某某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患膀胱肿瘤(低恶度膀胱癌);右侧上颌骨、颧骨骨化纤维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犯实际情况符合法定条件,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当日下午,监区办案民警完成了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基础材料的制作与初审后转递狱政科。材料中有一部分需要罪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派出所协助办理,由于路途远,办案民警将所需的材料制作成目录,装档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司法局。

2月3日,当地司法局电话告知所需材料中调查评估意见为黄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书面材料随后寄送我监。随后,监狱对保证人黄某资格进行审查。经调查,黄某系罪犯黄某某的弟弟,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其自愿作为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履行相关义务。监狱经会议研究,认为罪犯黄某某弟弟黄某,符合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月4日,狱政管理科将黄某某保外就医全套资料进行整理归纳,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月5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并邀请驻监监察室同志列席参会。黄某某患膀胱肿瘤(低恶度膀胱癌);右侧上颌骨、颧骨骨化纤维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条款。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黄某某实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驻监监察室同志会上发表检察意见,认为黄犯病情严重,符合法定条件同意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结合检察意见,认为黄某某病情属于严重疾病范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提请罪犯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截止2月6日凌晨,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在公示期内没有民警或罪犯对此提出异议。

2月7日,办案民警收到当地司法局寄送的《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意见》《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保证人与被保人身份证明。

办案民警在查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保证人身份证明时发现,罪犯姓名中的一个字与法院判决中罪犯姓名不一致,经多方核实,认定是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在罪犯判决书中书写错误,监狱对照实际情况给甘州区法院发函更正罪犯姓名。张掖市甘州区法院经过核实确属判决书写有误,以书面形式对黄某某姓名进行了更正。

2月8日,监狱将呈报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检察院认为对黄某某监外执行的相关执法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列席相关会议,认为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同意对黄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根据病情鉴定结果,黄某某病情严重,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对黄某某提请保外就医。

3月8日,狱政科整理好相关材料后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狱政管理处逐级审查,省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对黄某某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6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以(2018)甘狱刑执字第2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认定黄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3月30日将其送回家中,并将相关手续移交当地司法局、派出所。

在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监狱严格按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程序规定,根据该犯病情实际情况,尽量压缩办案时间,但是在办案中的各个环节,工作流程上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在每一个环节都认真审查,确保在案件办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尤其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中罪犯姓名的一个字与判决不一致时,监狱积极协调沟通,进行更正,确保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细节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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