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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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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S153371331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尕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人。2013年1月3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以(2013)夏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尕某某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日被送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2016年5月19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余刑4年10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5日该犯因肝硬化腹水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20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检查鉴定,该犯患有:1.原发性肝癌,2.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脉高压、食管静脉曲张、腹水脾大,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会诊意见:仅适合保守治疗,生存期有限。

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重疾病的,需要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第五条第一款: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等)的规定。鉴于该犯病情,监狱及时与罪犯尕某某家属联系,罪犯尕某某的妻子娘某某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为罪犯尕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1日,甘肃省武威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现实病情认为: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目前该犯病情加重。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生病期间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心智稳定,鉴于该犯的上述改造表现,监区以此认定罪犯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监狱心理咨询室对该罪犯尕某某作出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和监区民警意见,该犯目前思想稳定,暂无犯罪思维模式,无暴力倾向,社会支持系统良好,暂无社会危害”,“该犯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建议社会做好帮教工作”。综合分析后,分监区建议对该犯提请拟暂于监外执行。事实上,由于该犯服刑期间的现实改造表现良好,能够认真遵守、维护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能够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到在具体实际行动中去,逐渐塑成自觉行为,促进了行为养成;改造态度明确,主动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法律常识、道德常识学习,尽自己的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监区已于2018年2月24日为罪犯尕某某报请减刑。分监区认为虽然该犯已呈报减刑,但基于该犯的病情和表现,同意对罪犯尕某某同时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2018年3月22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给出的病情鉴定显示,罪犯尕某某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罪犯尕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同意分监区对罪犯尕某某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8年3月22日狱政管理科收到一监区送来罪犯尕某某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尕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符合规定,提请罪犯尕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当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向罪犯尕某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司法局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对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取保人资格、经济状况及是否同意接受监管该罪犯等项目逐项进行征求意见。2018年3月23日甘南州夏河县司法局经过走访调查后,作出“同意对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具保人娘某某系罪犯尕某某的妻子,在家务农,在甘南州夏河县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有固定经济来源,经济条件一般,为人勤劳踏实,一贯表现良好,具备一定的取保资格”。罪犯尕某某的妻子同意对其保外就医,并签订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狱政管理科收到《甘南州拟使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2018年3月23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评议认为,鉴于罪犯尕某某的改造表现良好,提请减刑是对该犯的刑事奖励,不影响暂于监外执行的提请,并作出同意对罪犯尕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评审会还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进行检察,2018年3月26日驻狱检察室经过对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等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检察认为“罪犯尕某某因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3月23日按规定将罪犯尕某某拟暂于监外执行基本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罪犯暂于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拟暂于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作出的“罪犯尕某某因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尕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尕某某拟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尕某某在服刑期间,患有原发性肝癌,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脉高压、食管静脉曲张、腹水脾大,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威监狱提请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条件,批准对其保外就医

2018年4月24日,按照暂予监外执行交付程序,监狱在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武威监狱派出狱政管理科副科长及相关暂于监外执行工作主办人员,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尕某某送往其户籍所在地甘南州夏河县,双方在夏河县司法局进行手续交接,实现对罪犯尕某某进行暂于监外执行。同时送交人员与罪犯尕某某户籍所在地检察院、派出所取得联系,将罪犯尕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交接情况向其有关单位以通报。

2018年7月30日,监狱接到甘南州夏河县司法局来电通知,罪犯尕某某已于2018年7月24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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