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石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JS153317780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石某,1987年12月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2016年10月28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2014年9月26日入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罪犯石某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石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石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余刑1年2个月,间隔期内共获得3个表扬,剩余考核积分505.5分,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监狱委托罪犯石某捕前居住地九台区司法局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九台区司法局向监狱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当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石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石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石某假释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石某入监后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向管辖法院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同时将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

监狱于2018年6月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石某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5日。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