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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韦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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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S153257682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韦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2016年5月11日调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天河监狱七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罪犯韦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二)委托社会调查:根据《北京市假释工作规定》,监狱于2018年2月2日向罪犯韦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发函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韦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2月15日收到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反馈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信息明确,表示接纳韦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2018年3月12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属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8年3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3月18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一致同意对罪犯韦某某拟提请假释。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3月19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七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个表扬奖励,未判处财产性判项,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再犯罪风险较低。经征求全体干警、狱政管理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监狱假释罪犯情况说明》,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该犯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20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韦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3月26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韦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4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韦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韦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4月9日将罪犯韦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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