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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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S152628413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男,1986年8月2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家住云阳县某镇某某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于2012年4月13日送至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11月10日,重庆市三合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了罪犯吴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后认为,罪犯吴某自入监服刑一年七个月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3年7月2日获得监狱记功一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提请减刑三个月。
2013年11月11日重庆市三合监狱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的意见,将提请减刑建议以及罪犯吴某减刑(假释)研究表、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会议记录、包教民警出具的民警鉴定、罪犯吴某小组评议、吴某的个人改造总结、获得记功的纸质材料、年终评审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执科审查。
重庆市三合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案卷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时还发现罪犯吴某犯罪时较为年轻,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仅有5个多月,经科务会研究,决定变更监区减刑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提请假释。依照规定对罪犯吴某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经评估,罪犯吴某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同时,重庆市三合监狱委托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对吴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云阳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罪犯吴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同意对罪犯吴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作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3年12月2日,重庆市三合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3年12月4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吴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