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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贺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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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S152592016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贺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2014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临洮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3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9月17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以(2014)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止),后该犯决定上诉。2014年11月5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定中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三课平均成绩91分,先后获得5次监狱表扬,2016年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根据定西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狱政管理科的统一要求开始的2017年第一批减刑工作,六监区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开始着手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的排摸,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期施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规定、甘肃省定西监狱关于2017年第一批减刑、假释相关实施规定等文件的复印件,张贴于监区公示栏,并召开监区全体罪犯大会,学文件、讲细则,发放罪犯减刑、假释申请书。先由罪犯自行申报,后由分监区通过查看申请、翻阅档案、核对信息等方式,从严把关、逐个审核符合2017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罪犯贺某某认真研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自己符合2017年第一批假释的所有条件,遂向所在的六监区二分监区提交了假释申请书的书面材料。

2017年1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定西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贺某某提请假释案,并做了相关的会议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种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要相关要求,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期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会议综合罪犯贺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贺某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表决同意,并在会议记录签字,同意依法对罪犯贺某某提请假释,并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7年1月16日,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二分监区关于依法对罪犯贺某某提请假释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罪犯贺某某服刑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家庭情况的综合考量,作出同意依法对罪犯贺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要求分监区尽快落实好相关的材料和手续。二分监区民警及时整理、制作、填写《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表》、《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拟提请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及改造表现》、《罪犯假释征求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明文件寄送至临洮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委托其对罪犯贺某某假释后的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待收到临洮县司法局的相关文件资料后,连同(2014)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2014)定中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历年评审鉴定表、历次奖惩审批表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7年2月28日,监狱狱政管理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综合罪犯贺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贺某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狱政管理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贺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审核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贺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3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依法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贺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定西市人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贺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4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依法对罪犯贺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认为罪犯贺某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贺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表》、《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拟提请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及改造表现》、《罪犯假释征求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明文件 (2014)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2014)定中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历年评审鉴定表、历次奖惩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一并移送至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5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肃省定西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审理关于对罪犯贺某某提请假释一案,通过依法组织合议庭,经开庭审理,认为罪犯贺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服从分配,能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有监区管理民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等证人的作证,证明罪犯贺某某在狱内的服刑改造表现及所取得的成绩属实,综合考量,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2017年5月5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贺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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