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韦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JYJS152585514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韦某某,男,1991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2011年8月11日被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2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6月12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严格按照减刑法定条件、程序办理韦某某假释案件,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2017年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了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对韦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认为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2015年度被钦州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累计奖励分125.6分,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韦某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长办公会认真审核。2017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分监区的提请假释建议,同意对韦某某提请假释,并将分监区的建议和监区的意见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提请韦某某假释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韦某某一贯表现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以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同时,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致函韦某某户籍所在地合山市司法局委托其对韦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合山市司法局经调查并出具了评估意见,认为韦某某的家庭“有能力解决其回来后的居住及温饱问题,并能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入监前表现良好,适用社区矫正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对韦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科提出了提请韦某某假释的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及合山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5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韦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提请韦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将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韦某某假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韦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呈报假释”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经对韦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韦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韦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的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7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钦州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审理了韦某某假释案,认为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裁定对韦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钦州监狱在韦某某出监前对其进行释放前谈话教育,告知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事项,并于2017年6月20日按时将韦某某假释,顺利做好了社区矫正的交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