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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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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S152585391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1年08月2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因犯倒卖文物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附加罚金3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05月26日至2019年02月25日止。2015年12月03日送入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西安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监区根据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假释后监管情况、COPA—PI测试评估报告等因素进行了认真研究。其家中有父母和妻子,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具有家庭管束能力。心理评估结果显示:罪犯李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较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监区全体警察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会议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报送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01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陕01刑更120号裁定书,依法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0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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