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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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S152565828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方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2014年4月11日,该犯雇请数人组成工班砍伐生产板寮工区伐区的林木。方某某在明知阔叶树不能砍伐的情况下,经合伙股东商议,仍要求受雇佣人工班砍伐阔叶树。方某某在明知非伐区的情况下仍将集材路开至非伐区,并告知受雇工人集材路两边的林木均要砍伐。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参与组织工人采伐阔叶树及超界址砍伐国有山场林木计立木蓄积数量为78.5804立方米。2015年11月16日方某某被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捕归案。
该犯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8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闽0824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方某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9300元。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5日。判决前该犯居住于福建省武平县。现押福建省闽西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闽西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综合该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情况、心理状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其为一般帮教对象; 2017年11月2日该犯侄女方某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闽西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方某某假释材料发给福建省武平县司法局核实审查。经过审查,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武平县司法局出具了该犯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表和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8日福建省闽西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司法局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表和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集体研究罪犯方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就以下案情进行了综合分析:(一)罪犯方某某在该案中虽然系主犯之一,案发后方某某家属已代为向林木所有权人赔偿林木损失31671元,并取得林木所有权人谅解;还向武平县林业局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12600元。罚金39300元判决时已经全部交清;(二)罪犯方某某入监后余刑不满二年,剩余刑期仅一年,符合短刑期犯减刑政策,罪犯方某某入监服刑后,能进一步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33.5分,兑现表扬一次;(三)司法局认定该犯适合社区矫正。据司法局调查,罪犯方某某无不良嗜好,入监前在武平县林业发展公司永平镇板寮中心当工区主任,多与同事、亲戚往来,社会关系较为简单。其名下有房产,有厂房等不动产,有一定租金收入,经济状况一般,且家属也签署了帮教协议。会议综合罪犯方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真,关于罪犯方某某呈报假释一事,五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五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方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方某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区长办公会审核五分监区呈报意见,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罪犯方某某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重点对罪犯方某某假释起始间隔期、实际执行刑期、考核分、奖惩审批情况和假释后社区矫正衔接条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方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龙岩市青草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阅,十个工作日后,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8日闽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青草盂检察院作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15日闽西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方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方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方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
根据减刑假释有关司法解释,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假释让罪犯附条件的变更刑罚执行方式,从监禁刑变更为进入社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减少释放的不适感,进一步降低在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