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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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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S152565597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闽06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服刑人员于2016年4月21日被押送厦门监狱服刑改造。现于福建省厦门监狱第四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未减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厦门监狱四监区十五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入监后19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服刑人员张某某自分到我分监区以来便表现出失落的情绪。分监区民警核查该服刑人员的档案后发现,该服刑人员刑期符合减刑甚至是假释条件,但其财产刑数额较大(罚金达人民币40万元),认为“人也关了,还要判这么多的罚金”,对财产刑判项存在履行意愿不高的情况。分监区民警了解基本情况后,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该服刑人员一方面担心家人不支持,怕履行财产刑后对家庭经济造成影响;另一方面担心缴交完之后减刑假释不能如期获得呈报。民警教育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是认罪悔罪的重要体现,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三课”学习,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奖励。该服刑人员在打消疑虑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7年10月份全部履行完毕。2017年11月该服刑人员的间隔期及考核分数已达到法定减刑和假释的要求,实际已执行刑期占原判刑期69.7%。分监区按规定程序将该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函》寄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予以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当地司法局经过调查后,作出同意该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至此该服刑人员的假释材料已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该服刑人员的日常改造表现,十五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间隔期及考核分数也已达到,实际已执行刑期占原判刑期69.7%,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五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张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予假释。综合考察该服刑人员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评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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