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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人员杨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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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2539878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2011年1月6日投入恩施监狱服刑。2014年1月9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1日再次减刑一年,共减去刑期1年8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恩施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杨某提请假释案,经讨论认为杨某犯案过程简单,犯罪经过为201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在恩施市白杨坪乡“中石化加油站”内,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鄂Q72158东风牌自卸车盗走,二人在将车开回恩施城区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900元。

进入恩施监狱服刑改造后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本次获得了1个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个记功、2个表扬的行政奖励,按照新计分考核标准折合为4个新表扬,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监纪行为,未受过行政处分,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且杨某实际执行6年11个月,减刑2次共计减刑1年8个月,实际服刑时间超过总刑期的1/2,杨某本身有汽车修理技能,家庭条件较好,出狱后可以自力更生,综合服刑人员杨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启动假释评估程序。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监区建议提请假释。

2017年11月,恩施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湖北省恩施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杨某进行假释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回复意见为:综合评估意见,适用假释。

2018年1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对其呈报假释案进行了审议,对杨某呈报假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1、案情:201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在恩施市白杨坪乡“中石化加油站”内,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鄂Q72158东风牌自卸车盗走,二人在将车开回恩施城区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900元;2、刑罚执行情况:实际执行6年11个月,减刑2次共计减刑1年8个月,实际服刑时间超过总刑期的1/2,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3、改造表现:入监以来一贯表现良好,无行政处分记录;4、再犯罪评估:犯罪恶意程度较小,犯罪社会影响小,无不良嗜好,有汽车修理技能。委托恩施市司法局进行调查,意见为:综合评估意见,适用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对杨某报请假释。

按照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的检查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杨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杨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杨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2日,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裁定书于2018年2月13日送达,杨某于2018年2月13日假释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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