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人员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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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2531795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甘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广西兴业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粤2071刑初第235号刑事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4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排查程序。2017年8月31日监狱启动罪犯假释排查工作,监区办案人员根据法释23号文,摸底排查罪犯甘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提请条件,经排查:一是罪犯甘某某不属于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二是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提请假释间隔期;三是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四是积极缴纳罚金,履行财产性判项。
根据排查结果,监区办案人员对甘某某进行询问,了解其户籍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确认其假释后的居住地址,告之其假释提请基本条件已满足,但在提请假释前,还需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就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以进一步判定其是否适用假释。
(二)委托社会调查。2017年9月20日,监区对甘某某提请假释发委托评估函一事进行讨论,认为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发函至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并将发函材料提交监狱。番禺监狱发函至甘某某居住地广西省玉林市兴业县司法局,委托调查罪犯甘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2017年10月13日,兴业县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认为甘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7年11月2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甘某某提请假释案。经集体讨论,认为:1.罪犯甘某某不属于法定“不得假释”情形,已服刑期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离上次减刑超过一年,假释间隔期已到;2.甘某某在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考核期内,共获考核总分1744分,2017年7月换算为表扬2次,原判罚金3000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3.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其适用于社区矫正。据此,分监区建议依法对甘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1月10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甘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其改造表现,结合居住地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甘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甘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于2017年11月20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1月22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1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甘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甘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将甘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番禺监狱2017年第五批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甘某某提请假释进行立案,并于2017年12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番禺监狱出示了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以及地方司法机关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等证据,甘某某亦能够正确回答假释考验期间的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犯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
2018年1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甘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认为甘某某缴纳全部罚金,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原判有期徒刑3年已执行过半,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因此,依法裁定对甘某某准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