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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某某假释案件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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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S152531397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原海南省屯昌县平安炮竹厂负责人、海南省屯昌县人大代表,捕前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2016年9月7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8日,美兰监狱医院召开刑罚执行办公会,讨论罪犯黄某某的假释案件。监区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11个月,共计获得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某某在案发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情节。该犯现年满六十五周岁,是老年罪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假释情形,且服刑刑期已经过半,建议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会后依照相关规定公示。监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该假释案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呈报假释的实体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的法定实体条件可以假释。在刑罚执行科审查期间,监狱委托罪犯黄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该犯居住地的社区环境适合其矫正,同意接收该犯实施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5日召开会议,

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建议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将该案提请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3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执行机关以及罪犯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美兰监狱据此办理该犯假释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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