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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某某假释案件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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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S152531491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蔡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捕前住海南省琼海市。

2014年8月4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于2014年8月25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8日,美兰监狱四监区召开刑罚执行办公会,讨论罪犯蔡某某的假释案件。监区认为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案赃款赃物在到案后全部追回,所判处的罚金附加刑也全额履行,服刑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母亲愿意为其假释期间的生活提供,配合社区进行监管。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35个月,共计获得6个表扬,综合该犯狱内表现情况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其危险性较低,再犯罪可能性较低,可以呈报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综合罪犯蔡某某赔偿金履行情况、担保人情况和狱内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蔡某某予以假释。会后将意见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的实体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的法定实体条件。同意监区提请的对罪犯蔡某某提请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刑罚执行科审查期间,监狱委托罪犯蔡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该犯居住地的社区环境适合其矫正,同意接收该犯实施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蔡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蔡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拟提请罪犯蔡某某假释一案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2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认为罪犯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蔡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蔡某某假释的建议,并依法将该案提请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对罪犯蔡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3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执行机关以及罪犯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美兰监狱据此办理该犯假释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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