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朱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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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S152522937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69年1月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放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4)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9月9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3月2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朱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服刑人员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通过心理测试等方法对其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依靠数据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该服刑人员弟弟自愿承担保证人义务。监狱法制科向该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发函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将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家庭情况等材料向社区矫正机关进行通报。
2017年11月16日,该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朱某某实施社区矫正”。2017年11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某提请假释案,建议依法对朱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12月5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朱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朱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朱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法庭开庭审理,4月24日依法裁定对朱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朱某某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