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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谭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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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JS152479649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谭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因盗窃罪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以(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谭某某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8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5月28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25日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严格按照假释程序、条件办理提请罪犯谭某某假释案件,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2017年5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谭某某提请假释案。综合罪犯谭某某的一贯表现,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获考核奖励分125.3分,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4月26日由其家属代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履行财产性判项完毕;执行原判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距2015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时间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减刑后又假释间隔时间条件。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谭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对罪犯谭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并将一分监区的提请建议和监区的意见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六监区报送的提请罪犯谭某某假释材料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同时,委托谭某某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的意见认为:谭某某父亲和母亲愿意配合好当地司法所对谭某某日常生活的监管教育,所在村委会表示谭某某犯罪前在村屯表现良好,与邻里相处和睦,如果适用非监禁刑罚,不会对本辖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谭某某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条件,同意接受谭某某回到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提请罪犯谭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出具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及广西桂平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谭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将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谭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请依法提请假释。本批次减刑、假释提请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2017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提请罪犯谭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谭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决定提请罪犯谭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执行机关英山监狱代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廖某某出庭作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谭某某原判刑罚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认罪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并听取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以及罪犯谭某某的最后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以(2017)桂03刑更8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谭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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