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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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S152464522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于2015年1月5日送入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相关规定,陕西省西安监狱十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评定:监区根据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假释后监管情况、COPA—PI测试评估报告等因素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张某某家中有父母、兄弟,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具有家庭管束能力。心理评估结果显示:罪犯张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较小。2017年10月18日监狱收到西安市临潼区司法局回函: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陕西省西安监狱十监区全体警察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会议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报送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陕01刑更字第188号裁定书,依法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