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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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S152455211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原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人,大专文化。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3月1日送入北京市清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清园监狱九监区于2017年9月启动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由于该犯系外省籍罪犯,需要其假释后居住地司法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为了避免跨区域办理假释案件,在案件材料和假释衔接等方面出现差异,监狱提前联系罪犯王某某居住地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经过沟通,矫正中心表示罪犯王某某假释后,会按照社区矫正办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其中包括每月十二个小时的劳动,每个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每月一次个别谈话,每月到居住地社区对其表现进行走访,发放定位手机,不能出管辖区等。经过沟通,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表示会根据监狱提供需要调查的拟假释罪犯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要点进行调查评估。监狱认为该犯假释后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中心具有监督管理条件,于2017年9月30日将居住地核实函、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判决书、综合表现材料等相关文件寄发给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2017年10月18日,监狱收到回复,表示其家属和所在居住地同意接收,司法所表示适用社区矫正。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法定要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设计制作了《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函》和《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并纳入北京市假释工作规定,强化了委托调查的法定性。调查评估内容涵盖了拟假释罪犯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五大类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同时要求村委会、社会调查评估员、司法所、区县司法局等部门和人员逐级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该社会调查工作得到了首都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经过四年多的运行,对假释犯风险的评估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由于该犯为外籍罪犯,调查评估报告存在地区差异,我监狱提前与拟假释地司法局联系,沟通需要调查评估的要点,尽可能详尽地对罪犯进行调查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二)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
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找罪犯本人、同伴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监狱机关对服刑罪犯适用假释的关键要素,为了将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标准落到实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刑满释放五年内诱发重新犯罪的典型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自主研发了《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对拟假释罪犯的主体、主观、心理、客观等四大方面、45项因素、160项因子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将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法定要求进行科学量化。该评估制度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在首都政法机关内部取得了广泛共识,并以公、检、法、司、安、监六机关联合发文的形式在假释工作中广泛适用。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
2017年10月23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评估分值为39.1分,属较低风险;另外,依据《社会调查评估》该犯以前表现良好,对社会无不良影响,其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该犯的监管帮教工作,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7年10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拟提请假释。
监区在假释评估会中,综合运用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心理测试、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对拟假释罪犯王某某进行了综合评估。其中,《拟假释再犯风险评估量表》采取得分制的形式进行评估,评估分值在 45分以下的视为没有再犯罪风险,45分以上的属于高风险,不得适用假释。本案拟假释罪犯王某某评估分值为39.1分,可以视为“没有再犯罪风险”。通过科学量化的再犯风险评估手段,较好的解决了以往主观判断,无科学依据造成的预测随意性问题,为依法扩大假释面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
2017年10月3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九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6月25日经监狱折算为一个表扬奖励。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执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时该犯的管理级别为普管,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狱政管理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罪犯假释工作说明》,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截止2017年10月30日剩余刑期九个月,依据北京市假释规定第四条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一款:“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获得的奖励按照有期徒刑可以减去刑期的标准,累计达到五个月以上,且扣除该累计刑期的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经计算,该犯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该条款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本案在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时,引入了对罪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否定性条件,即认定我监狱在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件时,“未发现该犯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通过监区干警承诺、狱政、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出具《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附卷作为证据永久保存,从根源上防止司法腐败。
本案在确定拟假释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时,将原判刑罚、获得奖励、剩余刑期等三个因素作为综合考量确定假释考验期限的模式,按照一般、从宽、从严三种情形区分掌握。罪犯王某某适用一般情形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1月16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7年1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分局评审会决定
监狱将罪犯王某某的案卷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经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及分局长审定,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
(十)移送案卷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审定意见,将罪犯王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显示改造情况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月31日以(2018)京01刑更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假释。后经监狱与沈丘县司法局联系核实,王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到沈丘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向监狱寄发报到证明。
为了确保假释罪犯能够顺利到司法局报到,完成跨省市衔接工作,接到罪犯王某某的假释裁定后,立刻通知其家属到监狱接回罪犯,并通过向当地司法局寄发假释材料,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罪犯假释情况并做好接收准备,后经电话核实罪犯王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到司法所报到,并向监狱寄发报到证明,顺利完成假释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