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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朱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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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S15238606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等三人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3.787845万元。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年8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于2010年10月20日被送入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因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朱某应于2017年4月5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永川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朱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在上次减刑后两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原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全部履行。一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朱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朱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朱某所犯案件的被害方人数较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鉴于这一情况,监狱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向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送达社区矫正评估委托书;二是成立朱某假释案件外调组,由监狱刑罚执行科牵头,所在监区领导和管教民警为成员,到朱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进行实地调查;三是与驻监检察室、地方政法委、原审法院、司法局、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了解各部门对朱某适用假释的看法,形成座谈纪要。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证实,朱某家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其妻子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保障,并协助监管,督促朱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调查评估意见为:如对朱某作出假释裁决,辖区可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实地调查中,通过街道和社区走访发现,朱某及其家属通过借款来履行完民事赔偿,且与受害人已经达成《息诉罢访暨执行和解协议书》,确认了朱某假释后居所及生活确有着落。座谈会上,各单位均表示对朱某提请假释无异议。

2014年2月,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对朱某假释一案进行专案分析,分析认为,朱某无犯罪前科,故意伤害一案中起因系与被害方发生纠纷,且被害方有一定过错,朱某积履行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其妻子陈某愿意作为假释期间的保证人,提供住所及生活保障,当地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朱某主观、客观上均没有再犯罪危险。科室审查认为,一监区认定朱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朱某实际服刑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间隔期超过一年,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朱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朱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朱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6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朱某假释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朱某予以假释。裁定书于2014年6月27日送达,朱某于当日获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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