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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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S152316000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柯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因犯容留卖淫罪,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元。柯某某因收监时安溪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13年6月5日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418—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3)安刑执字第418-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418—3号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对柯某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折抵刑期1年1个月24日)。柯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押送厦门监狱服刑改造。在经办民警审理该服刑人员档案卷宗时,对该服刑人员的折抵刑期存在异议,后经过与原审法院沟通,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3)安刑执字第418—4号刑事裁定书,更正折抵刑期为1年2个月9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厦门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柯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柯某某在入监服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从2014年12月到2016年12月获得8.2个达标分,折合考核分1230分;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获得劳动改造得分195分,获得教育改造得分6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30分。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为期35个月的间隔期内获考核积分2060分,折合表扬数3个。服刑人员柯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额缴交罚金3000元及违法所得50元。根据安溪县司法局出具的安司矫评估(2017)43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后确有一定的生活来源,监管帮教条件较好,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符合假释条件。综上所述,四分监区民警通过集体会议研究认为,服刑人员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柯某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柯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确有一定的生活来源,监管帮教条件较好,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符合假释条件,故依法作出(2018)闽02刑更第67号裁定书,裁定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