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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叶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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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S152315932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叶某某,男,出生于1936年9月22日,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小珍、叶振兴、叶巧丽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470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0日将叶某某送押至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068号裁定,将服刑人员叶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截止2017年12月,服刑人员叶某某实际服刑刑期已经过半,间隔前一次减刑(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已满一年六个月以上,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获得考核积分2580分;获得表扬4次;叶某某儿媳黄某某签订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该犯假释的调查评估报告。

2018年1月14日,依照《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清流监狱十八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叶某某提假释一案。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时认为:1.该服刑人员1936年9月出生,已达81周岁,属于老年罪犯。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如果假释后确有着落,属于依法从宽掌握对象,且该服刑人员实际服刑刑期已经过半,提请假释的间隔期和考核积分符合法定条件;2.该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份其家属于2014年1月27日由南安市诗山镇社二村盖章的与被害人家属签订的协议书,以及2014年2月7日签订的一份谅解书;3.该服刑人员儿媳黄某某签订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2017年2月23日作出《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服刑人员叶某某适用社区矫正;4.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此,同意提请该服刑人员假释。

医院监区于2018年1月16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八分监区意见,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叶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018年2月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叶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的书面相关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叶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服刑人员叶某某假释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研究同意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1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于2018年2月28日提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4刑更377号刑事裁定书,对服刑人员叶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8年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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