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程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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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S152315447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程某,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高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鸠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止。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芜中刑终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程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9日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下称“九成分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9日减刑11个月(主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监狱启动假释呈报工作,程某提出假释申请,其父出具假释担保书。2017年9月27日,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对程某提请假释初审函调。会议认为,程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违纪行为,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000元。2016年6月获得省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目前该服刑人员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程某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假释后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程某提请假释,在监内测评并公示。公示期间,监狱民警及服刑人员均无异议。分监区将程某的假释材料上报给监区审查。
监区审理后将办理程某假释的相关材料报送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并建议向程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
2017年10月5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定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程某假释建议适当,符合适用假释的从宽情形,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函调的建议。随后向程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芜湖市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对程某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情况征求意见。2017年10月31日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回函,综合评估意见为:经调查走访,司法所、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会议评估,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分监区接到调查评估意见书后,立即启动该服刑人员假释程序,经集体研究,建议向监区报请该服刑人员假释,2017年11月7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分监区报请程某假释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案件报送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经过审查,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意见,并提交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15日,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做出同意提请程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表示同意。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长办公会对程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符合适用假释的从宽情形,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程某假释的决定,并在监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刑罚执行科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已缴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时未成年、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评估该服刑人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生活有着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程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