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武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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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52273365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武某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因犯绑架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以(2008)文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6月12日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月14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监区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评估分值32.3分,属较低分险,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据此对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呈报假释。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发函征求山西省交城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的意见。山西省交城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评估意见为:经交城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调查核实,服刑人员武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该服刑人员家属同意接受。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民委员会、交城县西营镇人民政府、交城县民政局出具了该服刑人员家庭困难证明。
刑罚执行科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建议对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假释,并于会后在监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时将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假释案卷材料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审查。
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并西检假释审意字(2013)第14号假释案件审查意见书,认为太原二监对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假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假释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经山西省太原二监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截止2013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现已服刑6年4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再犯罪危险评估分值32.3分,属较低分险。虽然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呈报提请对服刑人员武某某假释,符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晋高法(2012)1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但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假释时,除应当考虑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服刑人员退赃退赔情况意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以及社会认知度等因素。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服刑人员武某某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