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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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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S152272117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姚某,男,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初中文化,判决前居住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犯诈骗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各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将姚某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在龙岩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龙岩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姚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姚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真,罪犯姚某入监二年五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姚某呈报假释一事,六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姚某系福建省莆田人,入监后悔改表现良好,虽然犯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但此次假释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清所有的赃款,且从未有违规扣分行为,且该犯家庭情况较好,司法局同意其回社区矫正。六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姚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姚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财产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姚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姚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阅,十个工作日后,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姚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姚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姚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财产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姚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姚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所需材料完整、齐全,依法裁定对罪犯姚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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