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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骆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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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JS152272180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骆某某,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2年11月14日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以(2012)温苍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3126.5元及手机四只。骆某某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8日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变动为2021年7月28日。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积4个表扬597分。年度奖惩:2016年度监狱级表扬。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骆某某在2017年5月28日已达到法定最低服刑期限,截止到2017年7月已获得4个表扬597分。2017年7月13日经贵州省正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同意接收,并落实监管措施。

骆某某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3126.5元及手机四只。已履行罚金10000元,月均消费418.8元,个人账户余额3748.01元,其中不可用余额2976.99元,可用余额771.02元。据骆某某称:其中退赔部分13126.5元,骆某某家人已去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履行,因其家人仅愿意履行共同退赔个人分担部分,原判法院拒绝接收。

案件呈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骆某某已经积极履行了退赃,要求监狱在三天内提供补充证据,证明这一情况。

监狱积极落实监区办案民警,进一步敦促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同时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拟派民警对于罪犯骆某某所述原判法院拒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办案民警与骆某某的家属沟通联系,强调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是法院办理减刑案件时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骆某某家属认识到了该判决履行的重要性,积极予以配合,又去往原审法院积极退赃。由于是共同退赔,彼此同案犯之间附有连带责任,所以此次骆某某家属退赔了所有款项,原判法院也顺利接收。

【案件办理结果】

三天内,监狱按照规定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补充证据材料。后经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予罪犯骆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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