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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耿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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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JS152272197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耿某某,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籍贯辽宁省朝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以(2015)绍嵊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浙绍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满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后耿某某投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原判决书显示耿某某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目前已履行55000元,月均消费129元,个人账户余额6052元。2017年10月8日耿某某写了情况说明:“账户余额是2014年公安机关把我取保候审的押金10000元打到账户上的,不是我有能力缴纳罚金而不去缴纳,我非常愿意把这些钱用来交罚金,这三年我一直节约用,所以还剩6500元。”根据《杭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杭检发监字[2017]23号)第七条规定:罪犯监内账户余额大于5000元的应认定罪犯有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虽然耿某某的账户余额大于5000元,但其余额系在看守所取保候审押金10000元的退回款且其本人愿意用余额来缴纳罚金。

针对其实际情况,监狱及时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认为其符合呈报假释条件。

2017年11月20日通过监狱长办公会,合议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2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1刑更第7891号刑事裁定罪犯耿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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