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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人员孙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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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52203406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男,1979年4月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2016年4月21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5刑初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粤03刑终第11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从化监狱一监区经过仔细排查,认为罪犯孙某狱内改造表现良好,原判情况、刑期结构、家庭情况等初步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及时发函联系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征求意见,并获得回函。

2017年12月15日,从化监狱一监区全体警察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出具(2017)福司意字第9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孙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进行重新违法犯罪综合评估,认为其刑释后重新违法的可能性非常小,拟建议提请孙某假释。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并上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孙某在考核期间获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15分。确有悔改表现、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孙某假释案进行审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从化监狱检察室派员参加。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孙某提请假释,检察机关出具了同意对孙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评审会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1月1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孙某提请假释,并送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从化监狱提请的第六批减刑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孙某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诚心悔改,认真回答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提问,对服刑期间的思想认识、劳动改造、文化学习等情况,对如何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做了详细的回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粤01刑更439号刑事裁定:认为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同时本院要求孙某获得假释后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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