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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才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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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2143826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才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乐亭县人。2014年11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以(2014)乐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3153.30元。于2015年1月5日送押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7年2 月,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冀东分局第二监狱二监区主管警察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前期摸排。认为服刑人员才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处遇级别为从宽级;交通肇事属于过失性犯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诉讼过程中已赔偿多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8万余元,主观恶性不大。考虑上述情形,监区主管警察将才某某纳入拟假释范围。

(二)监区集体研究。2017年2月3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研究会议,主管警察介绍了服刑人员才某某犯罪情况、主动投案和履行民事赔偿情况、入狱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等情况,全体与会警察分析了才某某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主动投案、犯罪前有正当职业、悔改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评估认为再犯罪危险程度低。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一致认为才某某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的从宽假释条件,遂提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才某某原判刑期、罪名、所获奖励情况、监区评议意见等信息于2017年2月4日至2月5日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监区警察和服刑人员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报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经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一致同意提请假释,监区长及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逐一签名,由监区长在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监区公章,监区警察依法制作《监区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职能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了才某某服刑期间的奖励材料,入监时间、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及被害人谅解书面材料、监区评议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表,认为其符合提请假释的法定条件,公示程序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遂委托才某某户籍地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并审查出具的调查意见书及调查笔录。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才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村民关系融洽,此次犯罪属于意外,其平时也无不良行为,村委会、当地司法所、司法局均同意假释后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进行监管教育。对此,监狱刑罚执行科警察提出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经科务会议审核同意,并经科长在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科室公章后,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四)监狱评议审定。2017年2月8日,监狱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了集体评议,并邀请社会执法监督员旁听、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经评议,分管副狱长及评委会成员一致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才某某假释。对评议结果,由分管监狱长在监狱评审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评审会成员也逐一签名确认。会后,监狱按规定公示评议结果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案件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出具了同意冀东分局对所辖第二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才某某提请假释,呈报法院依法裁定的检察意见。对此,监狱评审委员会及时将评审意见、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主持并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一致同意提请假释,监狱长及与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狱长在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后,由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制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冀东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

(五)分局审查案件。分局刑罚执行处在审查监狱报送的假释案卷材料时发现,此案虽属才某某过失犯罪,但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重大后果,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同意假释后将其纳入当地社区矫正进行监管教育,但在假释调查评估表中显示才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因受害人家属居住在外地未能到场签字。鉴于此案涉及的受害人多,可能带来社会影响。分局刑罚执行处警察遂提出监狱有必要对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全部受害人谅解情况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意见。

(六)再次调查取证。对此,监狱再次发函并电话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原判人民法院联系沟通,全面了解民事赔偿履行及受害人谅解情况。当地司法局及司法所收到监狱委托函后,于2017年3月2日出具了关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的证明。2017年3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刑初字第139号判决执行完毕。至此,才某某假释案卷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补充后,分局刑罚执行处遂提出了同意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提交冀东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七)分局评审决定。2017年3月7日,分局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此案进行评审研究,审查该服刑人员各类情况后,与会评委一致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在履行签名确认手续后,将评议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分局刑罚执行处将评审意见提交分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分局长办公会做出了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监狱提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将假释建议书在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

在办理服刑人员才某某假释案件过程中,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认为服刑人员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但此案后果严重,涉及的受害人众多,案件影响较大,因此,采取了慎重态度,进一步调取了财产性判项履行的证据材料。此案的办理,一是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服刑人员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从宽假释的情形。二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特别是调查掌握了民事赔偿履行和受害人方面谅解情况。三是监狱与各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一方面体现了执法的严谨,另一方面,促进了各部门对司法解释有关财产性判项规定的进一步理解掌握和依法落实,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办理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才某某犯罪经过、家庭情况进行询问,详细了解才某某服刑改造表现等等情况。2017年6月1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才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遂作出刑事裁定对才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当日,当地司法局派人在监狱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将其接回原籍继续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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