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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余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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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1727754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余某某,男,1980年8月9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县。因盗窃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5月25日被送入湖北省襄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5月23日,依照《湖北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规程》,湖北省襄南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余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余某某自2012年9月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第4季度、2013年第2季度,2013年第4季度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共计3次,2014年第1季度获得监狱季度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原判刑期9年,余刑2年,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关于服刑人员余某某未履行罚金刑一事,二分监区就掌握的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服刑人员余某某儿子因车祸成为植物人,没有得到赔偿,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妻子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开支常年依靠低保维持,家境十分困难。二分监区集体会议经讨论认为,服刑人员余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余某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重点就服刑人员余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其户籍所在地宜城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其调查评估意见为:“如果对余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造成的危险风险不大”,并附宜城市某镇某村某组治保委员会低保证明,宜城市孔湾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出具的困难证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其子余威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书面审查,该犯假释符合规定,同意监狱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7月2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宜城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对余某某进行了使用非监禁刑调查评估,其居住地司法机关和村委会均同意监督改造。其妻席某某愿意对余某某接收监管。鉴于服刑人员余某某家庭十分困难,可暂缓缴纳罚金一万元,待其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再行缴纳。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余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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