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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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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1720708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柯某某,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阳新县某镇。因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月9日被送至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黄石监狱一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柯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柯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柯某某因非法经营罪,原判刑期五年,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法院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积极缴纳,服刑人员家属愿意接收并为柯某某的生活、监管提供保证,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柯某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1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 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同时发函委托黄石市阳新县司法局对服刑人员柯某某拟假释建议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阳新县司法局函复建议宜适用假释。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黄石市人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程序合法,条件符合,建议对服刑人员柯某某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服刑人员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20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服刑人员柯某某假释案件,人大代表韩建明列席旁听。2016年12月2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服刑人员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对服刑人员柯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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