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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某不予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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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S151384680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河南新野县人,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新野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已履行36000元。该犯于2015年11月11日投入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2016年10月18日调入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至2018年6月2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6月10日,监狱委托河南省新野县司法局对罪犯高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于2016年9月1日收到河南省新野县司法局出具的“高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同时,罪犯高某某在本考核期内(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2月31日)累积表扬个数2个,其家人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2017年2月1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000元罚金、30000元罚金,且该犯实际狱内平均消费为254元,账户实际可用余额为1110.9元,具备呈报假释的条件。

2017年1月9日,所在分监区进行月度减刑假释测评评议,通过罪犯自我陈述、民警逐一点评、评议员投票、民警投票等基础环节,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2017年2月22日,监狱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某提请假释建议,认为罪犯高某某各方面条件均符合提请假释要求,且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接受日常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取得优良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但其未能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义务,未能消除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2017年4月26日裁定对罪犯高某某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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