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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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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S151384676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谢某某,男,1999年3月7日出生,籍贯云南省威信县。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5)台温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谢某某系未成年罪犯,且属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短刑期罪犯,依照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具有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但其犯罪前系云南当地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浙江打工生活,回原籍社区矫正的可能性不大。该罪犯及其监护人希望能在浙江接受社区矫正。针对这一情况,管教所主动与浙江省温岭市司法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发函要求调查该罪犯在浙江落实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经浙江省温岭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其父母已在浙江温岭务工十余年,长期在一制鞋厂工作,经济收入、居住地(租房)稳定;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公安机关均无异议,综合认定具备异地社区矫正条件。同时,根据该罪犯的实际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还积极联系,罪犯假释后落实务工的相关安排。

管教所根据罪犯谢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一贯表现,及取得3个表扬考核成绩、实际执行刑期过半等情形,经管区集体评议、刑罚执行科审查、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所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谢某某远程视频提讯后,审理认定罪犯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7)浙01刑更5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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