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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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84471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樊某,女,1951年3月29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2014年2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0000元并继续追缴赃款,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2014年3月27日送新疆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各项规章制度,年龄大,健康状况较差,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长期服药。2015年5月,经监区集体评议和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后,以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会危险性低为由,建议对其依法办理假释。监狱依法委托其居住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进行假释后社区影响评估,经米东区司法局对其假释后的居住环境和家庭状况走访调查,认为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狱查证其有财产性判项尚未执行,属于假释从严办理范畴。经监狱民警积极引导、开展刑事政策宣传教育,该犯主动缴纳罚金和退赔赃款1768461.36元。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9月1日,新疆女子监狱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樊某予以假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经评估其现阶段无犯罪危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主动缴纳罚金和退赔赃款1768461.36元,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且数额较大,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裁定对罪犯樊引荣假释。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办理罪犯假释时除对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外,还应综合考量罪犯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的老病残罪犯,通过假释方式离监接受社区矫正是体现刑罚宽严相济、惩罚罪犯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