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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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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S15138406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大专学历,家住天津市河东区;2015年6月16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起止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于2015年10月12日起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田某某原判刑期五年,依据津高法发(2013)1号文,即《天津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田某某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结合奖励证计算应减刑期后余刑在二年以内方可呈报假释。该犯原判刑期起止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截至2017年3月10日,该犯获得奖励证为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全监表扬奖励一次,满足呈报条件,分监区召开减刑假释合议会,分监区干警8名,实到8名,达到总人数2/3以上,会议上主管干警说明了罪犯田某某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等情况,分监区全体干警依次发言,作出对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并由分监区长总结发言经分监区一致决定认为该犯认罪态度良好,日常改造表现较好,遵守监狱各项规定,且该犯家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障该犯假释后的基本生活,建议对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并报监区减刑假释领导小组审核。同日监区召开减刑假释合议会,与会干警包括监区长、副监区长、分监区长共4名,会议上分监区长说明了罪犯田某某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等情况,与会全体干警依次发言,作出对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并由监区长总结发言,经监区一致决定认为该犯认罪态度良好,日常改造表现较好,遵守监狱各项规定,且该犯家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障该犯假释后的基本生活,同意对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并报监狱减刑假释领导小组审核。监区于2017年3月10日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了罪犯田某某假释相关材料,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封存转发至该犯居住地所辖司法所进行相关信息的核查采集,并由司法所出具对罪犯田某某能否假释的意见。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司法局下属河西区司法局挂甲寺司法所回函并做出了对罪犯田某某能否假释的意见说明并对该犯假释后的社会危险性作出了评估,同意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

2017年4月5日监区经过合议正式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上交了当月的减刑假释呈报表,并通知罪犯家属签订罪犯田某某假释担保书,相关材料齐备后,由监区立案成卷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科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现田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交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经过评审,做出同意提请罪犯田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做出“罪犯田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依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检察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田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田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对罪犯田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津01刑更768号刑事裁定,裁定批准罪犯田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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